税法的制定、实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秉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等原则,建构了公平竞争保障、优化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强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制度措施,注重规范引导,致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税收是民营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法定成本之一,也是国家用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因此,税法的制定、实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健全税收立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税制基础
税收是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附带的财产义务。作为国家征税的依据和标准,税法应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分摊公共支出成本的平等性。
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对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权。税法的制定或修正在不同程度影响民营经济组织的税收负担和税法遵从成本,属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规定,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直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有关税收立法或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征税决策过程及其结果也应当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公开,从而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地分摊与其税收负担能力相匹配的公共支出成本。
增强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会将税收成本纳入事先考量的范围,并据此作出投资、经营决策。因此,税法确定性对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税收法律基本采用框架式立法模式,仅对诸税收要素予以提纲挈领式的规定,规范内容相对抽象、适用范围较为模糊。加之当前税法体系内部还一定程度存在重复、冲突、不一致、不协调和规范空白等问题,在为民营经济组织正确纳税提供确定的指引,以及避免税收风险等方面,尚有完善空间。为此,税法关于征税要件、征管程序的规定应当更加准确明了,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概念、术语,确保征纳双方对税法条文的理解一致,从而为民营经济组织涉税行为提供明确指引,提升其税法遵从度。
推进税收政策规范化,消解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为及时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政府被赋予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既应当积极利用税收工具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也应当避免不当的税收政策过度干预、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坚持平等原则,防范对民营经济组织歧视性政策的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征税,不得针对其制定具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为此,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法规备案审查等机制,防范歧视性政策的制定,一旦已经制定的政策有损民营经济组织的自由、公平竞争,应当尽快予以修正或废止。
为满足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享受税收支持政策提供便利。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数量众多、体系庞杂,有的同一事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一些政策的适用条件、范围也不够明确。这导致一些小微民营经济组织在准备证明材料、履行程序义务等方面,需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和享受政策,进而出现其虽从事国家鼓励的经济活动,也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却放弃主张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辅导、简化申请资料、优化申报程序等多种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以减轻民营经济组织税收遵从成本,增强其发展确定性。
对民营经济组织给予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且该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有必要予以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行为而损害此种信赖利益,否则应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过去,不少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了大量存在效力瑕疵的减免税承诺或财政补贴政策,嗣后被认定为无效或被予以撤销,造成已在当地投资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本欲追求的经济目标由此落空。因此,出于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当地长期投资经营的考虑,建议规范清理优惠政策时不妨设定必要的过渡期,以便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对其受到损害的信赖利益予以补偿,尽可能减少其经济利益的损失。
平等执行税法,及时响应民营经济组织合理合法诉求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法,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其合法纳税人权利。
依法征税,严格按照税法计算并征收税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税务机关有义务在了解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税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既不能提前征税、征收“过头税”,也不能与其协商税额,更不允许随意加重其税收负担,随意变更已作出的征税决定。同时,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及开展税务检查、稽查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予以响应、处置。
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其合法的纳税人权利。税法的解释适用具有一定主观性,加之当前税收法律不乏概括、抽象的表述,以及内涵、外延含糊不清的概念,税务机关享有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执行税法的宽严程度不得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有所区别,避免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选择性或差异性执法。同时,税务机关应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保密权等权利。